說實在的,之前陳總統第一次上任時,我覺得是個很不錯的榜樣,畢竟他是個「寒門」出身的人,全部都是靠自己爬上來的,光看這點就不能否認他的成功(光憑這點,以後的歷史教課書就會有這號人物,還是挺正面的教材)。
但是,或許是第一次掌權,有點把持不住,A了不少,以致於貪汙案連連發生(也A得不漂亮,所以才會被發現)。
以我的立場來看,要政客不貪汙是不太可能的(國家給的薪水就這麼點,選舉資金都不夠,不貪汙怎麼賺回來,總不能蝕老本吧)。但,做人基本的良心總要在吧?在公共工程上偷工減料,這不是在拿老百姓的命開玩笑嗎?一出了狀況,那是多少條人命?以前的執政黨雖然也貪,但沒有這麼誇張,就是「相關人士」才知道,而不像現在,大家都知道,那去哪裡找最基本的公信力呢?
至於我為什麼覺得現任的元首有點遜呢?拿我個人來說,從小學開始,就覺得總統是個大大大的高官,是一定要尊重的,所以總統府前實施交通管制都是合理的,畢竟,這像徵著對一國元首的尊重(請注意,是「尊重」,跟什麼專制沒有關係),但,現任元首上任了,做了一系統的開放,親民的目的是達到了,但卻忘了樹立自己威信,所以會有人去挑戰他的權威來証明自己!
再引用聖堂教父裡的一句話:「連企業都壓不下去的人,有什麼資格治理國家?」(聖堂教父真的是很適合現在的政治圈,沒看過的人可以翻翻看,再對照一下 319 案,會得到很有趣的聯想),看看現在炒得正熱的 TVBS 案,除了搖頭,我還能說什麼?
「總統沒有言論自由」政變說 連宋告贏扁
王己由/台北報導
元首敗訴 司法史上三個第一
憲法規定總統擁有刑事豁免權,本件判決凸顯總統沒有「民事豁免權」。同時也創下司法史上「三個第一」:首件現任國家元首妨害他人名譽賠償案例;首件判決闡明總統,代表國家機關,基於言論自由的拘束對象是國家機關,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,因此,總統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;與前總統李登輝(新聞),形成國家前後任元首,相繼被判民事妨害名譽成立案例。
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下午四時宣判。宋楚瑜第一時間接獲委任律師李復甸電話告知「官司勝訴」的消息後,立刻撥電話給連戰「報喜訊」。連宋二人在電話熱線中「互道恭喜」,對判決結果表示欣慰,並一致認為這樣的判決,符合社會大眾對正義的期待。
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,被告陳水扁是總統,是憲法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,沒有言論自由,對其所言,應負完全責任。且其自稱已經查得很清楚,當事人「都」已承認,自應就其所指述的事實,負證明為真實的責任。但陳水扁在審理中所提出的證據,都未能舉證證明確有七日政變。
判決書指出,縱使原告(連宋)不服選舉結果,並進行集會遊行,也屬行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,難說是違反二人的忠誠義務和政治責任。
陳水扁的演講內容指原告發動七日政變,顯然是否認二人對國家的政治責任和忠誠,新聞媒體甚至有以「密謀叛亂」稱之,且被告陳水扁也說:那如果這回事情(即七日政變)讓它發生了,當時是很危險的一天,政府與軍隊間的關係動盪云云,如前所述,顯然是指原告涉及七日政變,對國家造成嚴重危害,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,影響連宋政治信譽至鉅,難謂沒有損害二人名譽。
影射連宋 應負侵權賠償責任
判決理由指出,被告的言詞,影射原告發動「七日政變」(柔性政變)難認實在,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原告僅請求被告各給付一元,應予准許。並在國內中時、聯合和自由等報全國版頭版,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,但沒有刊登國外新聞紙和在中時等三報連登三天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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